水域型太陽能發電

  依據行政院「太陽光電 2 年推動計畫」,致力達成114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的目標,水域型太陽能發電之推動以 水庫 、 滯洪池 、 埤塘 及 魚塭 等區域為主,以106年6月推動 50 MW,107年6月年推動100 MW,合計 150 MW 裝置容量為計劃目標,並由經濟部水利署負責水庫與滯洪池,農委會負責埤塘及魚塭 (各佔50%,2年累計設置容量分別為75MW ) 。

  108年前已併聯 54.138MW ( 29案 );109年控管 43.283MW ( 12案 ) 推動中,其中已併聯 2.373MW ( 2案 )、待併聯 40.91MW ( 10案 );後續已掌握 41.827MW ( 36案 ) 推動中,​推動進度如圖所示 ( 更新日期 109年3月18日),推動實況報告請逕自至 經濟部水利署 查詢。

參考資料:經濟部水利署

水域型太陽能發電優勢

於水庫、滯洪池、埤塘、魚塭、淨水場及堤防等,採浮動或固定式太陽能發電系統,擁有不佔用土地資源、水體冷卻提升發電效率、減少水分蒸發、抑制藻類繁殖等優勢。

相關法規及限制

一、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電業法

  原規範容量超過 500 KW 以上須依電業法規申請,能源局擬修正上調至 2,000 KW。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規則

  1. 可建置 2 公頃以下面積,惟開發之土地面積達 2 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2. 需經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使用,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者,需經保護區主管機關許可。
  3. 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應依水利相關法規之使用許可規定辦理,以確保蓄水、供水及防洪等功能不受影響。

三、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目前由水庫管理單位修正,並劃設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範圍。

四、農田水利會灌溉蓄水池設置太陽光電設施管理原則

  1. 設施之設置及設計設施容許設置之總面積,不超過灌溉蓄水池滿水位面積之 50% 。
  2. 設施應與相鄰地形地貌結合,並應保持自然景觀為主之特色,減低對周邊環境之衝擊。
  3. 水利會應定期檢驗灌溉蓄水池水質,且須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另為維護生態環境,宜注意設置前後水質優養程度。
  4. 太陽光電設施進行維護作業時,應辦理水質檢驗,且不得使用清潔劑, 及污染水質。

五、滯(蓄)洪池設置太陽光電審定原則

  1. 太陽光電之相關設施以不影響滯(蓄)洪池之原功能及維護管理為限。
  2. 太陽光電相關設施應避免設置於閘門、進、出水口或溢流口附近,以維 持防洪操作功能。

六、台灣電力公司規章條款

  1. 台灣電力公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
  2.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技術要點

七、更多法規及內容請逕自至該機關查詢相關審查法源。

參考資料:經濟部水利署

 

水域型太陽能系統 招標資訊

一、經濟部水利署 / 招商資訊https://www.wra.gov.tw/6950/7170/7356/7498/7512/7513/

​​二、太陽光電單一服務窗口 / 公有標租​​:https://www.mrpv.org.tw/Post/PubView.aspx?type=news&id=2&post_id=1736

​三、更多標案資訊及規範請以標案需求機關為準​。

 

太陽能浮體系統友善生態環境

  目前國內設置的太陽能模組多為單晶矽、多晶矽太陽光電模組,主要組成為太陽能電池(矽晶,由矽砂提煉)、玻璃、鋁框架、接線盒(銅線、塑膠聚合物),原材料為玻璃、矽砂、金屬及少量的塑膠,不會自行溶解或滲出液體造成土地或水源汙染。

​  太陽光電板扣除鋁框外,僅含有極低比例的金屬( <1% ),實際應用時已被封裝於玻璃板內,須浸於強酸下,才有可能使低比例的金屬溶出,一般如置放於自然環境下受日曬雨淋,並不會汙染環境;且太陽能光電模組須符合歐盟 RoHS (危害性物質限制指令)規定才能銷售,因此無須過度擔心毒性問題。

​  亨利氏集團旗下 台灣達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因應政府再生能源政策,大力推廣水域型太陽能發電系統,與國內外知名大廠進行技術合作及策略聯盟,使用食品級 HDPE (高密度聚乙烯)環保材質為原料,成立自主品牌: SolGround 水面型太陽能浮體及漂浮系統,不含任何有害物質,且不會榮出任何影響水質的有害物質,相當適合應用於台灣水域型太陽能電站系統中。

參考資料:太陽能光電單一服務窗口SolGround 水面型太陽能浮體及漂浮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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