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 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電力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應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以鼓勵再生能源發展,引導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電力用戶,落實企業善盡社會責任之義務。
用電大戶/再生能源義務人
意旨與公有售電業簽訂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達 5000 KW 以上,應依 「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草案」 第12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履行義務之電力用戶。
用電大戶條款履行作法
1 |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 義務裝置容量=契約容量*10% |
2 | 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 | 年購買額度=義務裝置容量*選購再生能源類別之每瓩年售電量 |
3 | 設置儲能設備 | 設置容量=義務裝置容量*最小供電數2小時 |
4 | 繳納代金 | 年度繳納金額=義務裝置容量*2500度/瓩*4元/度(代金費率) |
以上方式可四選一,或是四選多。其中儲能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都須以自發自用為原則,
不允許躉購給台電或出另售,儲能系統亦不得三與台電補助服務
參考資料: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參考資料:環境資訊中心、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草案